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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基本原则 

    新华网沈阳12月30日电  1、非歧视原则。 
    世贸组织的核心条款规定在成员国之间及在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之间不得采取任何歧视措施。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一成员向另一成员的产品所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它向来自任何其它国家的产品所提供的待遇。任何国家不得向另一国家提供特别的优惠或进行歧视,所有成员一律平等并同等享受任何旨在减少贸易壁垒的活动所带来的利益。

    这一条款也有一些例外,有适用于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此外,最惠国待遇条款一般来说都要保证发展中国家及其它经济力量薄弱的国家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谈判时都能自由地享受到最好的贸易条件。

    非岐视原则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被称为“国民待遇”,它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2、市场开放原则。

    WTO各成员国承诺通过谈判加快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具体措施为:更多地开放各国的国内贸易市场、进一步降低关税、减少或取消现有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和不产生新的贸易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

    3、公平贸易原则。

    WTO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4、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原则。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WTO的最大特点。WTO成员要履行WTO的义务,如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确保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与此同时,WTO成员也享受一系列WTO赋予的权利,如参与制定多边贸易规则;在贸易伙伴不履行WTO义务,对本国(或地区)产业造成损失时,可提出磋商或诉诸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或在其他贸易领域获得相应补偿。此外,WTO成员在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履行WTO义务时,可以向WTO申明理由,提出暂停或延期履行相关义务。

(辽宁频道摘自《东丽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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