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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基本规则

    新华网沈阳12月30日电  与WTO基本原则相呼应,WTO形成如下基本规则: 
    1、最惠国待遇。

    缔约国一方给另一方相同产品优待、特权或豁免。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殊的更优惠的待遇。

    2、国民待遇。

    缔约双方对对方产品应视与本国产品相同待遇。

    3、反倾销税和反贴补税。

    缔约国为了抵销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反贴补税是为抵销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贴补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

    4、取消数量限制。

    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之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5、贸易条例的公布与实施。

    缔约国应及时迅速公布有关海关对产品分类或估价税捐等其他费用的征收率;有关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检验、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缔约国政府与政府机构之间缔约的有关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

    6、服务贸易。

    要求缔约国对外国的服务及其提供者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根据各国情况逐步开放全部或个别服务部门,发展中国家可以比发达国家少开放一些部门。

    7、贸易知识产权。

    对版权专利商标、工业设计、集成电路的版面设计等知识产权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并规定版权保护期,还把农药等纳入保护范围。

    8、投资措施。 

    要求缔约方通报并在一定年限内取消所有不符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对贸易有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

(辽宁频道摘自《东丽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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