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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正常价值”的三种方法

    新华网沈阳12月30日电  1、如果出囗国国内有该产品的销售价格,并且产品的销售是用于国内消费,则该销售价格即是“正常价值”。

    2、以产品出囗到第三国市场销售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3、以结构价格(产品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 + 合理数额的管理费、销售费、一般费用和利润)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依据。

    (具体的规定见《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2款)

辽宁频道摘自《WTO与国内产业安全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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