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黄某诉称,他与妻子于199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2年10月1日登记结婚。1994年2月,二人育有一女。由于双方在恋爱期间缺乏交流沟通,故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8年10月,因妻子林某与邻居发生矛盾,精神上受了刺激,行为反常。黄某怀疑妻子患有精神病,经询问女方家人才得知,妻子已经有了长达10年的精神病史。婚前女方隐瞒了相关事实,黄某因此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
2007年9月,黄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妻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获准。因此黄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而且妻子也同意离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婚生女由黄某抚养,双方现共有两套房子,一套位于中山区,系公有住房,一室;另一套位于甘井子区,两居室,应归黄某所有。
在庭审中,林某亲属称,黄某在婚前就明知林某患有精神病。早在1999年3月,黄某就曾起诉要求离婚,但当时法院驳回了其诉求。1999年9月14日,林某经医疗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二级精神残疾。黄某明知林某的病情仍与其结婚,是因为当时黄某的经济条件有限,没有住房,长期居住在岳母家,后经夫妻双方努力,生活得到了改善,有了一套住房。现在黄某请求离婚,是对林某的遗弃行为。
中山区法院认为,双方虽然系自主婚姻,但在婚后因家庭琐事,尤其是林某的病情,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合。在1999年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感情并没有好转,现黄某再次请求离婚,因此应认定双方的感情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
婚生女现未成年,黄某要求抚养,女儿也同意,同时考虑到林某的病情,故判决婚生女由黄某抚养。此外,林某对女儿有抚养义务,暂不判决承担抚养费,待经济情况好转后再由女儿提出。
对于双方财产,按照照顾妇女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分配。位于甘井子区的两居室归黄某所有,位于中山区的一室公有住房继续由林某租住,同时黄某补偿两套房屋差价的一半;购买甘区房屋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双方共同偿还,黄某应返还一半,该房屋尚欠银行贷款,黄某自己承担;黄某现有住房公积金和存款,双方平分。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93329.7元。因林某现正住院治疗,法院判定,黄某一次性给林某生活帮助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