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妇联权益部负责人解读离婚热点问题
今天是《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实施7周年纪念日。记者从市妇联权益部部长王东坤处了解到,在近年来市妇联的接访中,婚姻家庭权益受侵害的信访咨询所占比例较大,很多当事人对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抚养费如何保障和配偶有外遇怎么办等问题存在疑问较多。昨日,王东坤部长就市民关心的《婚姻法》中有关离婚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关键词
申请离婚
王东坤介绍,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我国离婚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王东坤解释,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且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协商一致即已有适当处理的,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男女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达不成一致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关键词
未婚同居
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或继承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王东坤说,对同居要求离婚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王东坤补充,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关键词
财产分配
对于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配方法,是许多当事人关心的问题。王东坤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王东坤说,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A07c
记者齐芳芳 实习生陶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