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让人哑口无言:禁止公费去夜总会、歌厅、舞厅,居然是“更严要求”?还是新规定?
温故而知新。请某些领导干部温习一下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吧。
看清楚了——《准则》第三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准则》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高消费娱乐活动”,包括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和高尔夫球等娱乐活动。
11年前的明确规定,恐怕很多领导干部都已经淡忘了,淡忘得公费去夜总会已是习以为常。所以,一旦出了“饮酒过度在KTV死亡”的丑闻,这些本应严格遵守的纪律,不得已,权当我们的“更严要求”吧!
遗憾啊,像如此这般本应严格遵守的纪律、法规被人为“戏弄”,被当作“更严要求”、“新规定”的故事,现在是层出不穷,一个又一个煞有介事地出台、公布。在我看来,一则,暴露了制度执行力的乏力,二则,暴露了某些人应付民众、舆论的“愚民”阴暗心理。(吴杭民)来源: 四川新闻网
修补禁酒令不如规范公务员行为
中国网
信阳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两天前联合发文,严肃要求: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任何时候饮酒都不准过量,更不许酗酒;严格禁止公款娱乐。(3月15日《大河报》)
虽然报道中没有涉及,但我们可以真切地体会到当地从“新县计生委主任酗酒身亡”事件中吸取教训,完善禁酒行为的态度。毫不客气地说,在信阳先前实行的禁酒令中,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要求,确实有疏漏之处,这不仅为公务员晚上饮酒和非工作日酗酒提供了机会和借口,在操作上也无疑是一个口子。所以,从此意义上看,当地及时修补禁酒令是一种求真务实之为。
但关键是从原先的禁酒令身上,不仅存在有疏漏和缺陷,更存在行为上的瑕疵与担忧。如果按照禁酒令的初衷,公务员都按照要求自觉规范自己的饮酒行为,那么对于公务员行为中可能涉及的赌博、消费、接待、值班、检查等等方面,也应该出台相应的禁令才是,因为这些如同酗酒一样,不仅对公务员自身形象有影响,而且还可能影响公务,产生其他负面后果。但事实上,这样禁令漫天飞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科学的。同时,这次信阳修补禁酒令时,还专门提到限制公款消费。其实这种强调已经在各种工作纪律、财经纪律以及公务员行为规范等多有强调,这样只有重复之嫌。更重要的一点是,即便是修补后的禁酒令,也只是落脚在禁的角度上,其实公务员酗酒不仅是事关工作、形象的事,更是事关自身健康的事,而这也是最为公务员关注的事。那么为什么我们在推行禁酒令等类似的行为时,去关注一下这些内容呢?这不也更符合对公务员的人性化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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