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凯:这部法律总体上是符合现在中国的劳资关系调整的实际需求的,但是也确实存在一些技术上的问题,比如有些地方规定不是很明确,有些地方表述不够明确。但是,我认为这些问题可以通过相应的措施来完善弥补。目前国家立法机关、国务院、相关部委和地方立法机构正在抓紧制定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实施细则及规章、文件,对诸如集体辞职、成立子公司与员工签合同等蓄意“规避法律”的行为会做出相关的规定,对某些企业规避的措施采取了应对措施,将会使违法的企业更加得不偿失。这些相应的配套措施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肯定能够出台。
让劳动者从经济增长中分享成果
《中国经济周刊》:《劳动合同法》中提出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概念,请介绍一下什么是和谐劳动关系?
常凯:和谐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的,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因为劳动关系是一个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种关系不和谐的话,这个社会就无法和谐。
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是劳资双方在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去处理双方的关系,而不是基于双方现有的经济地位与经济实力来处理。在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同时,也保障企业的权利。要改变以前那种“强资本、弱劳工”的状态。要实现和谐,不是说双方权利都一样,双方都保护才叫和谐,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是要根据现状。
劳资关系不和谐的原因在哪里呢?劳工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劳工权益被侵害是最主要的原因,除此之外劳动标准太低。劳动者没有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初次分配机制不公平,也都是造成劳资不和谐的因素。
我们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就要改变这些现状。而过去造成这些问题,不是我们的法律法规制定得不好,而是没有落实好,所以现在要着重落实。
另一个问题是劳动标准太低,要相应地提高。不要说和日本、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比,就是和印度、越南这些的发展中国家比,我们的劳动标准还是很低的。
不平衡肯定不能建立和谐社会,而要实现平衡,就要扶助弱者限制强者。《劳动合同法》就是以此为指导思想的。
《中国经济周刊》:劳动法以前在法学界很边缘化,也不受外界的关注,但是对于《劳动合同法》,公众的高度参与以及立法机关的谨慎态度,都充分表明这部法律的重要性;这是不是标志着我们进入了一个新的劳资时代呢?
常凯:《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的劳动法制向健全迈进了一大步,使得中国劳动法制更加严格、规范。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有一个大的背景:过去我们过分强调效率优先,过分追求GDP的增长,忽略了公平,忽略了社会发展,而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如何保障劳工权益,使劳动者从经济增长中分享成果。现在政府调整了GDP至上的考评机制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发展战略,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制定工作中有所反映。
(配文)“我们希望在员工和企业之间达到双赢。”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说,“首先使职工满意,职工满意是我们存在的前提,另一方面我们希望通过各种各样的活动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通过协商方式化解劳资纠纷,最大限度的推动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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