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劳动合同法》在内,许多为保护劳动者、改善劳资关系而付出的努力都在进行中。
劳动是光荣的,劳动者的饭碗不应该是易碎的。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资新关系: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许浩/北京报道
随着11月7日华为对外宣布“7000人集体辞职事件”已结束,被媒体称为华为“裁员门”的事件暂时告一段落,但由此事引发的紧张、焦虑情绪却并没有消退。
有学者认为,华为打响了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枪。如果法律不作调整,将会有大量的企业紧随其后,一场大规模的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举动行将开始。
《新京报》近期的一项调查显示,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上海一些企业因为对《劳动合同法》的反应不同而形成了三大群体:第一类是本已大面积实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大型国有企业及跨国公司,面对劳资新规反应平静;第二类以一些二流跨国公司为代表,他们目前虽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正积极“研究”新政;第三类是一些守法意识欠缺的中小民营企业,对新法的实施漠然视之。
一部共8章98条的《劳动合同法》,从起草之初就牵动了所有中国劳动者和“资方”的神经。随着实施日期的临近,关于这部法律的争论却没有平息。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部充满博弈的法律,就是当前中国社会利益博弈的缩影。
立法过程中的博弈
《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开始于2004年,当时正是其母法——《劳动法》颁布10周年之际。10年间,我国的经济体制、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与此同时,劳动争议纠纷也在大幅度增加。
而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核心便是合同问题。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次全国劳动法执法检查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调查还显示,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大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
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认为,《劳动合同法》实际上是《劳动法》的具体化。它的直接动因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得并不理想,针对没合同、合同短期化、合同不规范、合同不落实等基本状况。
常凯认为,《劳动合同法》立法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目前中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已经相当高,从1995年至今,中国经济结构已经有很大变化,产权结构中私产已经占据相当大的地位,经营权也已市场化,中国由此形成了由所有权和经营权联合起来的利益主体和集团,他们共同面对劳动者。在此情况下,劳资矛盾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中主要的矛盾。同时,现实中劳动者的权利却一直被忽视。旧体制不复存在,新体制下的权利没有建立,这种权利真空会导致激进行为,导致付出高昂的社会成本。《劳动合同法》要解决这个问题,要从形式平等达至实质平等,公权介入是一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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