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时候,必须首先明确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并在此基础上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合理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扣除额。
按照2000元纳税扣除标准,全国工薪阶层的纳税人将由50%降低为30%。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并不是“人头税”,设立这一税种的目的没有变化,还是在于调节个人所得。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将2000元确定为纳税扣除额,是否体现公众的普遍愿望?我们认为,在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如果立法机关只注意到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而没有考虑到其他偶然所得或者财产性收入,那么,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仍然无法实现调节居民收入的立法目的。
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拉大,除了反映在工资、薪金收入之上外,还有很大部分都反映在财产性收入方面。有些居民虽然工资、薪金所得有限,但是在财产性收入方面却增长很快;有些居民根本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是他们可以利用掌握的资本,获得大量财产性收入;极少数居民通过遗产继承,获取大量不动产和动产,成为中国当代的食利人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统筹兼顾的立法观念,而仅仅在工资、薪金所得上做文章,那么,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自然无法调节居民的收入水平。
所以,有关部门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时候,固然应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扣除额;但更重要的是要考虑适当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结构,针对财产性收入设计科学的纳税标准,从而使个人所得税法真正实现调节居民收入的目的。
具体的操作步骤应该是: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项目进行重新调整之后,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偶然所得,财产性收入,并且针对不同的收入种类,设计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率。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把分类征收变为综合征收,要求居民在纳税年度内,将自己所有纳税所得申报纳税。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格,直接向居民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到我国个人税收信息系统全国联网之后,可以考虑将个人征收变为家庭征收,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乔新生)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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