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看来,解决目前个税的公平问题,需要建立联动长效机制。比如将个税起征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相结合,建立联动机制。当社会生活成本变大时,个税起征点自然提高;当社会生活成本降低时,个税起征点也随之降低。这就避免了个税起征点老百姓几年一呼吁、相关部门几年一研究的被动状况。而对于税负群体的公平问题,则建立健全税收监控体系。其实,这只是一个技术问题,将国外个税征收比较成熟的国家相关的做法借鉴过来即可。总之,只有在个税起征点和税负群体分担上解决了公平问题,个税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王攀)
来源:中国网
2000元扣除额仍无法体现个税宗旨
昨天开始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据报道,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扣除额提高到2000元,这是在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物价上涨相对较快的大背景下,中央政府审时度势所作出的一个重要决策。
但社会各界对这一修改方案仍然存
在较大争论。有人认为在发达地区,工资收入已经远远超过了2000元,而在欠发达地区平均工资收入却依然低于2000元,如果全国“一刀切”,那么,无法实现调节居民收入的立法目的。还有一些学者提出,应当将个人所得税纳税扣除额与工资增长联系起来,建立联动机制,以避免个税征收过分加重居民的负担。
所有这些建议都值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个人所得税法时认真考虑。不过,在我们看来,个税法的修改必须有明确的宗旨,必须在既定的目标之下,寻求平衡的解决方案。个税法的宗旨,是调节居民个人所得,而不是为了单纯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所以,个人所得税不应成为普遍适用的“人头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原则。在确定纳税扣除额时,有些国家根据的是本国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有些国家根据的则是本国居民基本收入水平。由于不同国家税率不同,所以,尽管采用相似的扣除基准,其税收负担大不一样。比如,有些国家虽然纳税扣除额较低,但是,在实际征收中使用了累进税率,收入相对较少的居民,按照累进税率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抛开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制度,而单纯考虑纳税扣除额,显然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 [2] [3] [4] [5] [6] [7] [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