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目前,个税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去年仅为6.5%,远远小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水平。税收收入中流转税的比重过大,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比重过低,税收收入的稳定性不强。在健全我国税种结构中,逐步提高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是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的一个趋势,因此,在没有对个税进行结构性调整前就大幅减少个税税基并不适合。
因此,调整个税免征额应与个税改革的步伐相协调。业内专家提出,近中期应就调整税率级距、拓宽综合所得的具体项目等问题加以研究并做出政策调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为: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乃至发展到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
分析人士认为,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小幅频调免征额,并在调整中逐步完善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可能更符合我国税制改革的要求,因此,此次将个税的免征额小幅度提高到一个整数关口——2000元,也就顺理成章了。(周明 原题:为何将个税免征额定在2000元)来源:中国证券报
【众说纷纭:】
个税问题其实就是一个公平问题
18日有媒体报道指,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于下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个税免征额度是否再次提高引发关注。有税务专家指出提高个税免征额度是大多民众和专家的呼声,短时间内再次调高“并非没有可能”。(12月19日《广州日报》)
其实,个税的所有问题,都是一个公平问题。这体现在:一是税起征点的公平,二是税负群体的公平。一方面,个税起征点1981年定的800元,经过多年呼吁,2006年1月1日起这一标准调整到1600元。现在如果把这一标准提高到2000元或2500元,那么是不是过不了多久还要再提高呢?另一方面,个税税负主要落在一些行业和企业及个人身上,工薪阶层成个税主要承担者。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2005年,工薪阶层为个税总收入贡献了60%的份额。
造成个税不公有多方面原因。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决定起征点不可能一成不变。1981年月收入800元是富人,过了24年到了2005年肯定都成了穷人。同样,随着物价上涨,2006年月收入1600元是富人,时过两年,到了现在就可能就变成了穷人。总之,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指望人大修改个税起征点显然跟不上物价上涨。而对税负分担群体来说,目前国家对个税税基的监管,只有对工薪阶层的收入比较完备,而靠工薪以外其他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富人阶层则基本上属于监管之外,这就难免让个税沦落为劫贫济富,造成税负群体不公。
国际上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有两种形式:一个是综合个人所得税制,一个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在一些个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采取综合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相结合。除了对个人不同收入来源采取相应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外,还采用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其全年的收入纳入计税范围。但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这在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的今天,除了适合比较透明、不易偷漏的工资薪金收入外,显然无法满足对相对隐蔽、不易监控的其他收入来源的征税需要。这是个税不能缩小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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