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从社会根源上看是社保不完善”
社会学家胡星斗认为,这个事件给人们两个启示。第一,人的生命权应是至上的,无论多少理由,都是人道主义优先。第二,当前我国的确缺乏对医疗救助的补偿措施,假如医院抢救,造成死亡或者其他风险,医院被家属告上法庭,可能要承担所有责任,如果医院实行了抢救权至上,那么医院就应得到豁免。即便需要赔偿,国家也应代替医院履行赔偿责任。
从这个个案中可以看到,一方面医院应以救死扶伤为责任,不管什么阻力,哪怕是法律在生命权与法律基本规定冲突时,人道抢救都应优先。现实中,患者往往无法决定,这并不意味着亲属就可以剥夺患者的生命权。
其认为,中国之所以出现这类问题,从社会根源上看,还是社会保障不完善,穷人怕进大医院,怕抢救,怕花钱。在发达国家,医疗有完整保障,类似的冲突就不会表现得如此刻骨。现实中,许多农民工因为贫困放弃治疗,或暗示医生放弃治疗,主要还是医疗保障制度的现实缺陷。相信随着医保的不断完善,中国对病患建立了完整病患保障机制,并且立法对医院建立以尊重生命权为前提的医疗救助补偿措施后,类似的悲剧不会在中国重演。
“无禁止性规定医院应随机应变”
华南理工大学民商法教授关永宏表示,这起悲剧的主要问题在于,尽管法律明文和正常情况下,医院需家属签署同意书后进行手术,但并不意味着医院因此可以逃避道义、社会和法律责任。
关永宏认为,对于遇到特殊紧急情况,家属判断力出现问题时,医院凭借专业水平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医生的天职,在民法上实际上也有紧急避险可以援引。在特殊情况下,依靠医生的专业知识完全可以判断在病人出现紧急危机,需要及时手术时,会比家属更专业知道可能的后果,从这种角度上,医院在生命维护与家属的签字权之间,实际上应该主动勇于承担责任,首先应将病人生命权放在最高位置,也就说,法律尽管规定了医院手术程序,但并没规定医院不按照法规33条执行的后果,在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医院完全应随机应变,完全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利。
关永宏还表示,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没有精细化实际上是造成此类悲剧的外部原因。在此类通过手术脱离危险可能性相当高的特殊情况下,家属如不签字,法律是否可以根据专业人士判断,赋予医生治疗权利,对于出现可能的不良后果由家属承担,或社会保险机构赔偿。
《广州日报》供稿
[1] [2] [3] [4] [5] [6] [7] [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