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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规定就应少一些"模糊词"
邓尚明
国务院法制办5日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征求意见稿: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10天;满20年的为15天。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带薪年休假制度
自然值得期盼,但是,如果规定中使用太多的“模棱两可”的词语,这个规定的实施效果肯定会大打折扣。因此,规定正式出台时,相关部门应对一些表述作出明确的界定。
实际上,1991年6月15日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就已经设定了带薪年休假制度。但是,因为使用了一些“模棱两可”的词语,所以在总体上执行得不够好。如通知中说:“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这个“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让多数单位的职工的休假权落了空。
现在的征求意见稿中又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补偿发放1倍工资。在笔者看来,这个“确因工作需要”很可能又会将年休假“买断”。不愿意放假的企业,职工上1天班的利润肯定要远远大于工资,所以老板肯定愿意用加1倍工资“买断”职工的假期。机关职工的工资属于财政拨付,领导自然也愿意让职工留在努力工作。
又如,意见稿规定又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不超过1个年度。“一般”和“确有必要”如果由单位说了算,肯定是“不一般”的,肯定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单位就有权因“不一般”和“确有必要”牺牲职工正常的假期吗?
在征求意见稿中,这样的词语还有很多,有些或许“确有”保留的必要,如果真是这样,相关部门也应对这些词语作出明确的界定。比如,遇到不可抗力、爆发重大安全事故等,才能称之为“确有必要”。
征求意见稿的假期天数比1991年的规定还多,最长由14天增加到15天,法定节假日不再计入年休假期中。无疑,这更符合人性化的要求,也是科技进步减轻劳动强度的必然反映。不过,在笔者看来,要把好的规定落到实处,就必须删除规定中的那些“模棱两可”的词语。这样职工权利才更有确定性,带薪休假制度才能真正得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