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记者从沈阳市养老保险中心了解到,沈阳市已经开始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并允许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时间:从1999年补缴
失地农民是指,凡在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中,其承包土地被政府按有关规定征用的农民。
被征地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没有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可参加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其中征地时年满18周岁至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从1999年1月起,至被征地并参保时止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在1999年1月未满18岁的,从年满18岁时补缴。
补贴:缴费基数的6%
申请补缴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获得经济补偿后半年内到驻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逾期未补缴的,视为放弃补缴申请,不再享受补缴政策。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原则上按规定执行,对参保并缴费的人员政府实行统一补贴5年,补贴标准为缴费基数的6%。
缴费:5个档次自由选
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执行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参加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将像城镇个体人员一样在缴费基数上可选择5个档次,分别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和100%。
(记者
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