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卷:又一个烟花臭屁
改变一个民族的不良传统不能仅靠几个不切实际的法规,制定法规一定要实用,有操作性。中国男女比例失调根本原因有以下几点:1、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得力,2、国家的教育投入严重不足。上年度教育经费仅为3.3%,国人文化素质能提高几何?3、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以上几点是国人重男轻女的原因。惟有解决好了经济、教育、医疗等问题,才会改变国人重男轻女的陋习,胡乱制订几条法规,胡乱实施,只会玷污法律尊严,就如同几年前各地实行禁放烟花一样一通臭屁而已。
小银龙:可以说是典型的好心办坏事。
虽然俺对这事不太了解可能说的不对,据我知道人流的途径除医院以外有地下诊所,自行买药等其他途径,但是地下诊所,自行买药很危险的,不巧要死人的。对于这样人命关天的事,地方政府部门在没有充分考虑周全的前提下冒然出台正规医院人流封杀措施,说的不客气就是——践踏妇女健康权利草菅人命,为什么不能考虑用其他人性化点的措施解决生育不平衡的问题呢?
有我别怕:反对
养活一个孩子要付出多少精力,你们知道么?你知不知道你的孩子愿意出生在你家么?你准备好了抚养一个孩子么?你知道做父亲或者母亲的职责和义务么?又试问,所有的男士你们的女朋友怀孕过没有?都生下来了么?所有的女士你们生的第一次怀孕就生孩子了么?目前的中国社会还没有那么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没有办法帮助每个在经济上面有困难的人抚养孩子,所以想好再说吧!
lzc_rou:不用辩了,哈尔滨已经取消了这项规定了
如果没取消,我觉得不合理。
人家怀了14个周了,不是用来做人流玩的,肯定是有原因的,但我想,不一定都是用B超照过,是女的就人流的。如果确实是照过B超是女的而决定人流的,我觉得更应该追究父母的责任,国家立法,14个周以上的胎儿就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人,如果人流等于杀人,追究法律责任。做这个手术的医生按帮凶处理,看哪个还敢!
至于审批,我对审批的人没信心,没准又是一个腐败的部门。医生能拿红包,审批的就能了。
所以说,整个制度是不合理的,但已经取消了。
svista:不合理
我是不同意的!
首先,有人认为14周的胎儿就应该具有生命权!是一种博爱,关注生命的一种体现。但是,究竟以什么来判断什么时期的胎儿具有生命权呢?似乎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如果仅仅以14周的胎儿能够区分性别,似乎并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所以,如果可以说14周以后的胎儿具有生命权,那么是不是也可以说受精以后的胎儿就可以享有生命权、或者说10个月大的胎儿才能向有生命权呢?所以,以XX周大小,是不能判断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的,也就不能用来判断是否可以被流产掉。
其次,人们凭什么就可以认定在不合适的情况下,可以对比较大的胎儿进行流产呢?如果说胎儿享有了生命权,那么我们要在什么时候才能剥夺他(她)的生命权呢?就算他有一些缺陷,可这能够成为我们杀了他们的理由么?就如同我们可以抛弃有缺陷的婴儿么?即使我们杀了一个残疾人,那不一样是犯罪么!为什么就可以杀掉有缺陷的婴儿呢?
如果那是为了保护母亲,也同样没有理由杀掉孩子,既然大家享有同样的生存的权利,为什么要杀掉孩子来保护母亲?当然了,没有母亲就没有孩子,可是,生育的危险并不总是100%呀!在什么时候才能杀掉孩子保护母亲呢?这同样是个问题。
再次,我们也不能一味的说,其它西方国家认为胎儿具有人权,我们也应当认为胎儿具有人权。其它国家和我国具有不同的宗教伦理传统。对于这种事情有着不同的看法也是正常的。所以,我们应当首先考虑胎儿是不是应当具有相应的人权,而不是不假思索的考虑什么时候的胎儿应当具有人权。
最后,也就是制定政策的初衷,应该是为了维持男女比例的平等!不是已经有法律禁止对胎儿进行不必要的性别检查么?这不就是为了维护男女比例的平等么?如果说之前的法律不能达到本应达到的目的,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说新的法律就能达到目的呢?一个是不允许检查、一个是不允许流产,但是都缺少了相应的惩罚!没有惩罚的法律,制定得再多,也没有任何作用。反倒显得我们的法律不那么严肃了!
综上所述,法理上,从道德上,从技术上,从我国法律的实践上,制定所谓的“限制怀孕14周以上人流”的法律,从各方面来看,都是不合适的。
摘自:凤凰网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