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掬泉盈月”:合理
不反对那种怀孕初期时因为个人理由而人工中止妊娠的行为(堕胎也是一种权力),但这只应是早期的权力。
当母亲(包括父亲吧)清楚并接受生命孕育的责任后,就无权因为性别问题而放弃小生命,选择性堕胎的这种行为在我看来是谋杀。
因为只有当母婴身体出现问题,才是中止妊娠的理由。
石油工人:至少在目前的中国来说是合理的。尤其是广大农村“重男轻女”的观念还很重的时候。十四周就可以看出来是男孩和女孩了,不加以限制的话,是男孩就留下,是女孩做掉的话,用不了几年男孩和女孩的比例就会严重失调了!!!
“一只小虫虫”:合理
合理,如果不限制的话,以后一旦有孕妇怀孕14周他去照B超发现是女孩就不要,去做人流,久而久之,中国人的男女平衡就要失调。
“且共从容”:合理
合理!鉴于中国多数国民还保留着男尊女卑的文化习惯,借助于现代医学的技术手段,部分有条件的人可以选择胎儿的性别,将带来新的社会问题的压力下,各地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积极酝酿出台政策,限制终止满14周妊娠就是主要的技术方法,从条例的初衷和目的来说,都是合乎社会公理的,即便从法理上也能寻到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可见,只要是胎儿,就有了继承权利,就有了不能随意被剥夺其生命的权利。不过,按照《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据这项条例推论,胎儿不具备有民事权利,若继承权属于民事权利,则存在引用混乱问题。
“支持统一”:我觉得是合理的
原因有三:
1、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衡,是中国传统重男轻女观念的恶果,而男女比例的失衡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是广泛而深远的,这一现象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我们的政府也可以通过一些比较特殊的行政或法律规范进行控制。
2、毫无疑问,公民有自己隐私权和个人自由,但任何的隐私和自由都是在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基础的法律体制的约束下,没有无限制的隐私和自由。而如果你的个人自由妨碍或剥夺了其他人的根本利益(比如胎儿的生命权),那这样的自由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3、限定在14周以上的,既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公民的隐私和个人自由,也维护了人口控制的基本国策,这说明政府制定这样的规范,是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个人利益的综合考虑,符合法律法规制定的根本要求。
不过,有句话我不得不说,我担心有关申请批准的规定程序又将会成为一些权力掌握者的摇钱树。
恬愉隐士:这是极富人性化的法规。政府这样做即合情又合理,现在又合法。享有充分的自由和隐私权与这项法规并不矛盾,保护自由和隐私权与保护生存权发生冲突时首先应该保护生存权。
雅文:合理!禁止私自或公开的堕胎是文明的社会的标志!只要是发育完全,生长顺利的胎儿都有出生的权力!但是我看违背条例的处罚太轻!只是罚款,应该立法,违者坐牢!!!
摘自:凤凰网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