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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高检大幅降低知产犯罪刑事制裁“门槛”


新华网辽宁频道( 2005-03-16)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降低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等4种犯罪行为刑事制裁的“门槛”。

    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7种罪名,两高司法解释对其中4种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司法解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与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相比较,司法解释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种犯罪的起刑标准有了大幅度的降低,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从10万元和20万元降到了5万元。同时,比较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司法解释把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非法经营额从20万元降到了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从5万元降到了3万元。

    这位负责人解释降低“门槛”的初衷:从司法实践看,《追诉标准》和《非法出版物解释》中规定的标准过高,是导致此类案件追究刑事责任较少的一个原因。从查处的案件看,知识产权犯罪具有智能化、隐蔽性强的特点,公安机关取证难度很大,执法部门认定困难,降低门槛有利于提高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另外,降低“门槛”是中国对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的兑现。

    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3种犯罪的起刑标准没有改变,仍然维持了《追诉标准》和《非法出版物解释》中的数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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