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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大款警察”林福久庭审纪实


新华网辽宁频道( 2004-12-24)
来源:


     新华网辽宁频道12月24日消息(陈光明、王炳坤) 2004年12月24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裁定,对犯有受贿、贪污和重婚三项罪名的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原局长林福久执行了死刑。至此,这起因为有着“中国第一大款警察”之称而备受人们关注的腐败大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完满的句号。

半年多以前的4月20日,记者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间不大的刑事审判庭内,作为唯一到场的媒体代表,亲历了林福久案审判的全过程。目睹了这场正与邪、真相与曲解的艰苦较量。

“钱收了,但是没有受贿”

    2004年4月20日上午8时30分,林福久在两名法警的押解下步履沉重地走进了法庭。今年54岁的林福久,因为曾在公安、司法岗位上掌握实权长达10年而在当地赫赫有名。从1994年9月开始,林福久历任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税务检察处处长、鞍山市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鞍山市公安局税侦分局局长和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局长等职务。在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林福久被指控犯有受贿、贪污和重婚3项罪名,在指控受贿的47项事实中,光是索贿就达37项。

    出人意料的是,林福久对检察机关指控他的罪行并不承认,“钱是收了,但没有受贿。”林福久这样向法官回答。

    这是林福久首次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犯罪问题表态,漫长的法庭调查程序由此拉开。紧接着的一天半内,从早晨上班到晚上下班,除了中午休息一个小时,其余时间大家都在法庭上度过。公诉人就47项指控的受贿事实一一发问并列举证据,林福久则对绝大多数收钱的事实予以承认,但是始终强调不是受贿,更不是索贿。

    第一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1994年下半年,林福久找到当时的鞍山市银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黄镇,要求用他一处位于铁东区山南街的面积不到40平米、价值约4.4万元的旧房,换取对方总面积为200平米,价值32.25万元的3处房屋。由于当时林福久任鞍山市检察院税检处处长,又正在查处银达公司的税务问题,林福久提出换房,黄镇没有办法,只好答应了下来。林福久换得房屋后马上转手出卖,一次性获利27.8万元,这笔利润被林福久据为己有。

    在检察机关指控的47项受贿事实中,索贿房屋就占了10余起,只要是林福久看中的房子,他总能够通过各种手段搞到手。1995年初,林福久看上了鞍山市长城房屋开发公司的4套住房,凭着算计精准的天赋,林福久想到了银座集团。银座集团和长城房屋开发公司都涉嫌偷税,前者尚未受到林福久的查处,后者则已被查处。在林福久威胁之下,长城房屋开发公司将4套总面积460多平方米的房子标出76万元的超低价;银座集团则以购买建筑材料的名义开出4张转账支票,为林福久支付房款。两家公司的损失加在一起,也正是林福久的所得,共130多万元。

    从1994年至1999年,林福久或以换房为名,或直接索要,先后向鞍山市10多家房屋开发公司索取房屋10余套,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价值370余万元。他以解决单位职工或领导住房的名义,把其中少量住房调换给下属或同事使用,其余大部分房产,除了给自己亲属居住以外,都被他转手倒卖掉。经他手索要、调换和倒卖的房产总计多达30多套。

    在公诉人一件件列举他的犯罪事实时,林福久显得有些着急,坐在被告席上的他又一次想站起来插话,却被法官制止了。重新坐下来的他一动不动,肥胖的后脑勺上折出一条深深的沟。

    如果说换房、要房是林福久腐败前期的一贯伎俩,1999年以后林福久不再唯“房”是图,直接转向索取现金、玉器、裘皮大衣、水泥、汽车等财物,而索要方式和索要对象也不断升级,不怕钱多也不嫌物少。最高的一笔是在2000年,林福久向来鞍山拓展业务的沈阳德氏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索要人民币50万元,最低的一笔是向鞍钢建设三公司经理白景泉索要了20吨煤,价值3269元。

    2001年7月,由林福久规划的最大一项工程——府福养老院动工兴建,林福久的索贿“才能”在这个工程中发挥得淋漓尽致。他集中在水泥建材生产企业进行专项税务调查,在全市范围内打了一场“水泥战役”。他向鞍山市老虎屯联合水泥厂要来了价值4.2万元的200吨水泥,作为“感谢”回报,他派人送去价值不到1万元的两盆铁树;紧接着,他又向鞍钢水泥厂索要价值近30万元的混凝土,分文未付。就这样,在短短不到半年时间里,林无偿得到了价值约达七八十万元的水泥、钢材、混凝土和煤炭等,此间他还索贿、受贿现金高达上百万元,全部投入养老院的建设当中。

    根据指控,林福久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犯罪47起,折合人民币690余万元,其中索贿37起,折合人民币650多万元;贪污犯罪3起,折合人民币71万元;这样巨大的数额,对于一名并非身居要职的警官来说已经相当罕见。

    法庭上的林福久,对于绝大多数收钱的事实都供认不讳,但是基本不承认这些是受贿,更不承认是索贿。林福久说,他获得的这些财物有的是他拿东西交换来的,属于礼尚往来;有的是由于支持企业发展,老板出于感谢送的;有的甚至是关系不错的老板投给他生意的赞助。
    当公诉人一再提醒他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与这些老板存在业务管理关系,向他们收钱、要钱就是犯法时,林福久干脆说:“我朋友多,与他们关系好,收钱是个人之间的事,你们怎么总往这方面联想?”

    “以前供的不对,只是为了换个‘态度好’
    法庭上,林福久推翻了自己在看守所里所做的多处供述。面对自己的原有供词,林说:“以前的口供全不对,当时没有想得更多,认罪只是为了换个‘态度好’。”
    
    在检察院指控的贪污罪中,有一项是在林福久任检察院税检处处长期间,由于该处要装修一幢办公楼房,林福久便在工程款上做起了文章。1995年6月、10月,林分两次以付工程款的方式,多付给装修包工头韩军16万元,后来又向韩军要走了这笔钱归个人所有。

    检察院出示了韩军的证言、林福久的供述和检察院给韩军的付款凭证等证据。林福久在供述中说,作为单位一把手,他实际是财权和决定权归于一身,他事先与韩军讲好要吃回扣,如果韩军不帮忙,也不会让他来做这个工程。事后,他只在韩军身上取走了12.7万元,其余的3.3万元留给了韩军作为感谢费。而韩军的证词在这一细节和具体数字上都印证了林福久的供述。

    法庭上,当得知韩军已经去向不明之后,林福久推翻了自己原先的供述,否定与韩军之间有这笔私下交易。当检察官找出摁满林福久手印的供述书让他辨认时,林却无所谓地回答:“这些以前的供述都不是客观事实,当时承认的很多情况只是为了向办案人员表明态度好,争取宽大处理,所以就按办案人员的意思做了交代。”他向法官保证道,这次交代才是真的。

    林福久在担任鞍山市公安局税侦分局局长期间,指使单位会计动用公款25万元购得一辆八成新的皇冠3.0轿车,供自己使用,然后又利用重复报销的方式将这个漏洞从单位的固定资产账上冲减掉。2002年4月,林福久离任税侦分局转至公安内保分局担任局长,随之将这辆车带走,放在自己新建的养老院车库内,在内保分局则长期使用单位的公车。

    对于这项事实,法庭上的林福久表示皇冠轿车只是他放在家里暂时寄存,他一直打算将轿车还回来。当公诉人问他带走轿车有没有向单位打过招呼时,得到的答复却是:“我就是分局的领导,没有更高领导可打招呼。”至于市局领导,仍然是“没有说起过”。面对公诉人的提问,林福久只能反复叨念,“当时我就是想还回来,心里的确是这么想的。”

    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绝大多数受贿和索贿的事实,林福久都全盘推翻了自己原来的供词。以至于公诉人不得不一再提醒林福久注意一个法律常识:“判断一个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并不是只看被告人的供述,如果光有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仍然不能证明事实成立;如果其他证据充足,则无需被告人的供述就能定罪。”

    “建养老院是做善事,帮别人搞投资”
    根据鞍山市纪委向检察院移交的调查报告,林福久的个人总资产高达5885万元,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1556万元、固定资产2031万元(包括府福养老院、林的个人公司和几处位于深圳的豪华别墅)、未收回的债权2078万元,另有债务320万元。这些钱都是怎么来的呢?调查报告中说,违规经营收入2817万元,放高利贷收入1779万元,涉嫌贪污受贿犯罪收入754万元,其余为不涉及刑事犯罪的非法收受财物所得。

    位于鞍山市郊的千山区唐家房镇的府福养老院是林福久投入心血最多的一个项目,建设工程从2001年7月动工,直到林福久事发归案还没有完工。在林福久的一手安排下,府福养老院由他的外甥王春江对外称为老板,而在2003年3月订立的一份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甲方林福久为投资方,是所有权人,乙方王春江负责管理,是甲方委托的代理人,甲方可根据需要随时接收养老院全部资产,乙方应当无条件归还。
    
    法庭上,林福久一再强调这是他们家族内部的私人协议,外界不应当管得太多,但就是这份协议,将林福久与府福养老院的关系暴露无遗。关于签订这份协议的原因,林福久在口供中有过这样的交代:“由于养老院大部分都是我找别人投的钱,如果以自己的名字登记,向别人要钱就太明显了,换以王春江的名字就能掩人耳目,要别人投资起来就更加方便了。”

    这个性质为个体经营的养老院,林福久准备把它建成东北规模最大、园林式风格的“林家庄园”。法庭上,林福久称建这处养老院是为了“尊老、敬老、爱老”,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但是细看养老院的建设,里面花窖、养鱼池、游泳池、单体别墅、主楼客房,休闲娱乐设施一应俱全,俨然成了一处足以给林福久带来盈利的休闲山庄。

    法庭上,说起向别人索贿、受贿转而投资养老院的这部分钱,林福久称是在为别人做善事,帮别人搞投资。“府福养老院是一个慈善性质的民政福利组织,让老板们投资这里其实就是用他们的钱来做好事,而且他们的这些投资,养老院开张之后我会按钱数的多少,分给他们养老院的股份,他们都会成为股东。”林福久对法官说。

    “既然是在帮别人做投资,那你有没有征得他们的同意?”法官问。

    “这个……确实没有,但是我为他们留了股份,等到养老院开张那天,会将股份归还给他们。我想给他们一个意外的惊喜!”林福久答。
    “那么都有谁投资?你有没有记录?”法官问。
    “有的,我把赞助人的名字记在一个小本子上……但是后来不知怎的弄丢了本子,现在记不清了。”林福久回答。
    旁听席传来一阵哄笑。

    公诉人:判断犯罪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对于“第一大款警察”案的审判,鞍山市政法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出以刑事审判庭长秦政为首的3名法官组成审判庭,主诉检察官熊再峰是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的副处长,鞍山市检察系统有名的业务骨干。在被告人林福久的两名辩护律师中,辽宁省天元律师事务所的陈庆阳律师曾获得“全国十佳律师”提名,在当地颇有名气,另外还有一名女律师专门负责对林福久重婚罪的辩护。鞍山市出席旁听的一名政法干部说,像这样的强大阵容自他工作5年来还是第一次见过。

    在法庭辩论中,主诉检察官熊再峰认为,根据林福久执法者的特殊身份,多次犯罪的恶劣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巨大不良影响,提请法庭依法从重判处。对于重婚罪,辩护人认为,林福久在与情人常某长期同居并生有一子的过程中,两人的身份只向双方的部分亲属公开,且因林福久一直瞒着其妻子,与常某的关系未对夫妻关系造成破坏,因此重婚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提请法庭从轻处理。

    对于林福久的多项索贿、受贿事实,辩护人陈庆阳律师认为,索贿行为应当是积极主动的行为方式,起诉书所述的几项事实中,被索者只是在得到林福久的暗示之后,就以“我以为,我觉得林福久是向我要钱”作为理由,给了林福久钱,这些不应当视为林福久的积极索贿。另外,在受贿犯罪还是交换、买卖关系问题上,陈庆阳认为,起诉书众多项指控涉及的钱物都是林福久用其他物品与对方交换所得,即使是不公平交换或者不公平买卖,也不应当视为受贿。以“卖花案”为例,1997年7月,林福久找到鞍山市建筑工程开发公司总经理曲继成,称鞍钢有个老干部卖花赔了,“你帮他买点花吧!”为此曲继成花了18万元,拉回去了4盆贵妃竹和4盆榕树。这只是一个不公平的买卖关系,因为买花过程中买主付了款,就应当主张权利,他拉走了8盆花之后,在没有人阻止他继续拉花的情况下,曲继成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过错不在卖方,更不应当认为是索贿、受贿。以“借房案”为例,林福久借用他人房屋长期占用,不予归还,但是说到底这仍是借用关系,“有借无还也不应当是索要。”另外很多换房、低价购买水泥、混凝土的事实也不应当视为犯罪,陈庆阳说。

    律师的辩论一度让林福久表情轻松,但是公诉人的回应马上让他脸上重新阴云密布。熊再峰说,对于每一个事件,我们要结合事情的背景,当事人的身份和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来综合分析,而不能仅就事件本身做出判断,“没有无缘无故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在“卖花案”中,林福久所指的老干部是花窖的看管员,花窖其实就是林福久自己的,当时鞍山市建筑工程开发公司涉嫌偷税,按照正常情况可能最高被罚款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之下林福久主动提出卖花。而曲继成花18万元购买的8盆花总价值不到2000元,怎能以“买卖关系”论?

    熊再峰指出,在林福久的多数索贿、受贿事实中,都存在交换、买卖等情节,但是看待问题不能只停留在事情的表面,要透过现象寻找本质。就林福久的受贿事实来说,正因为林具有特殊身份,事件具有特殊原因和背景,这些财物已经不再是出于正常的关系、感情、感谢等原因,这个“不正常”的背后,就是职务犯罪。如今贪污、受贿犯罪形式多样,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不再像以前那样直来直去,而要找出很多幌子加以掩饰,这也正好加重了腐败案件查处和认定的难度,但是我们只要抓住滥用公权摸取私利的本质,任何隐藏和狡辩都会迎刃而解。

    5月27日,林福久案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个月后,林福久提出的上诉理由被辽宁省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维持死刑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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