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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提议 加强艾滋病患者违法监管
  新华网辽宁频道 ( 2004-06-17 14:48:16)  稿件来源:新华网 

    正在召开的重庆市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渝中区代表团鲁磊等12位人大代表提交的《关于修改艾滋病违法犯罪人员处理条例》的议案指出:由于负有控制、预防艾滋病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将违法犯罪的艾滋病感染者及患者私自放走,目前有些不法之徒竟将艾滋病当作护身符,疯狂违法乱纪。鲁磊等代表就此呼吁立法,对私放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相互推委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责任人,应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派出所破获三劫案,犯罪嫌疑人无不主动交代:

    我是艾滋病人

    2003年12月4日,一个穿灰色夹克、眼神呆滞的中年男子在渝中区精一小学门前徘徊。一会儿,男子盯上一位年约60岁的婆婆,紧紧跟在后面。走出十几米远,男子突然冲上去,扯下婆婆金耳环,疯狂逃跑。

    正在附近执勤的民警和巡防队员听到呼救声,前堵后追,该男子跑出大约100米便被摔翻在地。在派出所,该男子自称名叫阿莫,30岁,已有5年吸毒史,四川省凉山州人。民警发现,阿莫全身血管已经硬化。

    审查时,阿莫情绪稳定,主动交待已感染艾滋病。阿莫称,以前同样因为抢劫或偷盗被其它地方派出所抓过多次。民警立即将阿莫带到疾控中心做HIV测试,结果证实阿莫的确是一名艾滋病病人。

    去年5月,该派出所在夏季严打中,抓获两个抢劫犯罪嫌疑人。与阿莫一样,他们均主动交待,自己感染了艾滋病。

    民警们介绍,当一听说这些嫌疑人患有艾滋病时,大家立即戴上手套、头盔,做好防护工作。幸好这些自称艾滋病感染者的犯罪嫌疑人都比较“温柔”,没有强烈反抗或其它疯狂举动,否则后果真不堪设想。

    关押治疗机构都有理由不接收,警方说:只得把人放了

    派出所抓获的这些自称艾滋病的抢劫嫌疑人,大多数会主动交待自己艾滋病感染情况,有的甚至大谈特谈在哪些地方盗窃或抢夺过。

    民警称,获悉这些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后,一般都先去疾控中心查询是否有其记载,如果没有,就带着嫌疑人去进行艾滋病病毒测试。

    主城区一派出所领导直言不讳:“其实最怕的就是嫌疑人交待的得到证实!”因为一旦查实他们的确患有艾滋病,最后只有放人。

    主城一派出所抓到几名抢劫的艾滋病感染者,咨询看守所、强制戒毒所,对方均称不能接收,而且法律依据充分——《看守所管理法》有规定,有严重传染病的案犯是不能关押的。如果送医院,这些家徒四壁的艾滋病感染者或患者,根本无力支付每月上万的治疗费,谁肯让民警把人往自己医院塞呢?

    警方考虑到经费、警力、安全、治疗及最终如何处理等等因素,拘押期一到,就只能采取警告、限期戒毒或取保候审方式进行处理。“说白了,就是又把人放了!”渝中区一派出所领导这样摊手苦笑。

    我是艾滋我怕谁——一些不法之徒被抓后谎称自己有艾滋病

    警方忧虑的是,一些不法分子瞅准了这个空子,被抓获时竟想方设法表明自己感染艾滋病。去年12月中旬,主城区一派出所抓获涉嫌抢劫的男性犯罪嫌疑人黄某。黄某被带到派出所,一直镇定自若。民警从其怀里搜出一本皱巴巴的病历一翻,大吃一惊:“又是一个艾滋病患者!”黄某这时搭腔:“我真的是艾滋病人哟。”

    民警立即与疾控中心联系,发现还真有黄某患有艾滋病的档案记载。同样,拘押期满,民警释放了黄某。

    两个多月后,警方在一次行动中抓获抢劫犯罪嫌疑人沈某,不等审查,沈某主动声称患有艾滋病。奇怪的是,沈某出示的病历及调出的档案记载竟与黄某的是同一份。民警糊涂了,两个艾滋病患者同一份档案,哪个才是真?

    巧的是,黄某当晚作案时被主城另一个派出所抓获。黄某又一次向民警表白:“我是艾滋病人哟,遭XXX派出所抓住都把我放了的!”办案民警立即核实,结果两个同一份档案记录的艾滋病患者被带到一堆,两人面面相觑。

    经过调查,黄某是假冒的。原来,黄与沈某是“兄弟伙”,沈某确系艾滋病患者,为逃避打击,黄某向沈某借用了病历,将自己名字换上去再复制了一份。黄某就是揣着这个假艾滋病病历,连续作案均逃脱打击。就在黄某自以为觅到“生财之道”时,却被一个“巧合”揭穿。
警方仍然担忧,黄某的行为说明一些不法之徒已经知道并在钻这个法规空子。全市光登记在案的艾滋病患者就已经达到300人。如果不法之徒纷纷效仿,那要凭空多出好多事来?并且还可能给社会造成一定程度恐慌。

    艾滋病犯人如何监管,监狱说:世界上还没有成熟模式

    对于艾滋病犯人的监管,市监狱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坦言,这个问题很敏感,不好多说。同时这位负责人称,目前全国甚至全世界对艾滋病犯人的监管都还没有一个成熟的模式。

    据悉,在我市某监狱,有两名犯人在入狱后被查出患有艾滋病。监狱于是依据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认为患上艾滋病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因此没有公开。而且,监狱方面还根据这两个艾滋病患者精神承受能力、情绪状况等,选择告或不告诉他们。

    因为监狱官员担心,“如果犯人情绪不好,精神承受能力也差,得知自己患上艾滋病情况后,万一精神崩溃,对其他犯人或管教干部报复怎么办?”目前,监狱中这两个艾滋病感染者定时服药和体检,情况稳定,其他犯人都不知道此事。因此,监狱在对其的管理和生活安排上并没有多少特别之处。

    记者问:如果送来的服刑人员在判决前就确定患有艾滋病,监狱是否还要接收?接收后将如何进行监管?市监狱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而是间接表示,依据卫生部相关法规精神,首先是不能透露其病情等隐私情况,另外允许保外就医,因为艾滋病患者也是病人。 记者 丁香乐

    杭州警方感化“艾滋小偷”

    《钱江晚报》报道 杭州西湖警方逮捕13名猖狂的“艾滋小偷”并进行关押。这是全国首次集中打击艾滋病人犯罪。

    去年12月3日,“艾滋小偷”王建国用头猛撞监狱墙角,看守所倪宏峰所长来不及戴手套、头盔,打开牢门冲进去,将王建国按住。王建国流血的伤口、带血的绷带和衣服都带有致命艾滋病病毒,可是警官丝毫没有退缩。

    为查找自杀工具,警察仔细搜查监室内外,甚至将一口水池放干。后小偷几次要自杀,倪宏峰都不带任何防护措施冲进监室,脱掉鞋子,连串质问,“为什么要做傻事?”“难道看守所的干警对你们不好?”“跑到外面除了吸毒还能给你们什么?”“艾滋小偷”们被镇住。12月初起,一名“艾滋小偷”犯病,所有医院拒绝接收。最后,浙江省公安厅厅长、司法厅厅长和杭州市公安局局长张鸿建等亲自到现场协商,医院才决定接收。就是因为一次次零距离接触,这些被关押的“艾滋小偷”被感动,目前已经从阴影中走了出来。

    广东代表监管艾滋病罪犯

    《新快报》报道 广东省部分人大代表2001年3月提出,针对艾滋病罪犯无从监管的问题,请有关部门考虑建立艾滋病罪犯管理机构的可能性。

    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局台城分局副局长李玉娟称,从她多年工作经验看,约七成多艾滋病患者并非通过性途径感染,而是由于吸毒感染。这些患者多数犯有贩毒的罪行,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艾滋病等恶性传染病人不能进入拘留所、劳教所和监狱,避免群体传染。所以,这些患者即使被判有罪,也只能保外就医。由于这些罪犯因吸毒几乎家徒四壁,加上艾滋病治疗费用不菲,每月上万,他们无力支付,地方政府也无能为力,只好任由他们浪迹社会。李玉娟建议,应该参照麻风病罪犯的监管方法,出台艾滋病罪犯的管理办法。

    时任广东省省委书记的李长春同志表示,可先对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报告,然后纳入议程,研究方案。如果法律条件允许,政府可以考虑成立艾滋病罪犯专门管理机构。

    议案摘要

    渝中区代表团鲁磊等12名代表在议案《关于修改<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的议案》中说,1998年3月28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安、司法部门的职责:(一)对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吸毒人员,应在3日内通知卫生防疫机构进行性病、艾滋病检测;对查出的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应进行治疗管理……”

    代表们认为,鉴于目前公安机关除抓获卖淫嫖娼人员、吸毒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外,对其他违法人员自称有艾滋病者,公安机关均将此类人员私自放了。对才检测出的艾滋病感染者也没有进行收治。据公安机关称他们无力收治艾滋病患者。而医院及卫生防疫部门以种种理由推脱其救死扶伤的责任。若将这些人随意放了,必将对全市的艾滋病防治构成威胁,同时对预防艾滋病的蔓延带来隐患。

    为此,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法程序,修订《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对艾滋病的监控范围不应只局限于卖淫嫖娼人员,还应包括其他违法人员及被艾滋病感染者。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增加“负有控制、预防艾滋病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将艾滋病感染者及患者私自放行的,或者相互推委不履行职责的应追究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提案摘要

    来自沙区卫生局的市政协委员周红玲说,目前我市有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感染者310余人,有关部门对艾滋病感染者的管理较为松散,艾滋病感染者往往在当地疾控中心登个记留个电话就回了家,疾控中心有时打电话找不到人,艾滋病感染者往往脱离管理。这些艾滋病感染者在社会上生活娱乐和看病,不可避免地会传染其他人,因此有的人感染了艾滋病,有关部门却不知道,艾滋病感染者的真实数据有关部门也不清楚,这是极为危险的潜在的社会隐患。

    她建议,要有一套社会机制对艾滋病感染者进行关爱和有效的限制,比如有专门的机构对这些艾滋病感染者进行管理和追踪,也可由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对其帮助和跟踪,防止他们传染其他人。

(2003年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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