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起从什么时候开始,我的邮箱被迫收入一些来路不明的邮件,先前只是偶尔一两封,慢慢的,这些来客开始频繁入住,浩浩荡荡占据了邮箱的大部分空间。原本望着“您有封新邮件”字样时的欣喜心情早被扫荡全无,因为在的位置上,数字越大,就意味着我的删除工程越浩大。
很想不通我的邮件地址是如何落入这些人手中的,他们中有丰乳产品的推销者,有交友派对的组织者,有网络赚钱运动的大力推动者,甚至还有对社会政治愤愤不平的左右倾人士——感觉上,就像任何人都可以轻易在网络上找到你。而事实是,他们似乎不仅找到了我,他们找到了几乎所有人。
你曾经漫步在一条没人穿着衣服的大街上么?不不,那不是什么模特儿全体裸身抗议设计制造动物皮毛服装,那是因特网。
网络隐私权的被侵犯往往是在不经意间发生的:当你在某网站注册,被要求填写个人资料时,那些被承诺予以“保密”的项目可能当天就被转手给此网站以外的人;在你浏览某网页时,其中的COOKIES文件很可能已经秘密追踪下了你的浏览记录,进而将你的上网习惯进行归纳分类,并记入某网络公司的用户档案中。而在欧美,网络公司倒闭前将所掌握的用户资料拍卖给其余网络公司的事也屡见不鲜。就算逃过了COOKIES文件的陷阱,你的所有网上信息在传送的过程中都有可能被他人劫持被拿来作他用。你的邮件地址、家庭电话、信用卡号码以至网聊记录等非常私密的材料,就是这样在网络的各个角落频繁传输着——而这些,应该完全不是你希望看到的。
对于网民来说,这或许是很无奈的:几乎每个网站在你注册前都会出示一份合同条款,其中规定了网站在搜集了你的资料后的权利义务。这看似尊重个人自由的“同意”和“不同意”选项却是无可选择的,对于网民来说,无论网站是否明确承诺不将资料与他人共享,为了使用网站的某项功能(诸如邮箱之类的必用功能),只有点击“同意”。COOKIES文件的不告知特点,对网民来说,更是防不胜防。同时,大多数网民也不具备防备、察觉和阻止抢劫信息的黑客的技能。
无疑,国家需要承担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责任。就目前来看,已对隐私权进行明确法律规定的国家和地区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爱尔兰、新西兰、英国、美国和我国的香港。
我国的网络技术起步较晚,因而网络的各方面功用还远未被挖掘到淋漓尽致。打个比方:在中国,网上购物的群体所占的百分比简直不值一提,所以大部分中国公民根本没有自己的资料作为客户档案被某濒临倒闭的网络公司拍卖给其他网络公司的忧虑。总的来说,各个领域的企业、个人对联网资料的利用都很有限,相较西方国家,引起的网络隐私权相关争端就要少许多(并不意味着侵权数量一定少,往往在于人们的维权观念并不强),偶尔出现的侵犯网络隐私权事件影响也较小,在今后面对此类问题时,显然疏于经验;判例的奇缺也将给日后相关问题的公正判罚带来难度。
目前,“隐私权”这个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是找不到的,而只能间接通过名誉权等其他人格权的实现来得到保护,更不用说网络隐私权了。这些,尚属于“先天不足”。
更敏感的问题是,据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联盟资料显示:目前出现的所有网络隐私权侵犯事件中,有90%的案件真实侵权主体是政府部门。美国2000年爆光的“食肉者事件”,就是由FBI在追踪黑客、恐怖分子、贩毒分子的过程中将所有普通网民的邮件一一过眼引起的。作为政府,出于保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不利用网络这样的高效手段显然不符合发展趋势,但要从如此庞大的网络数据库中直接找出所需资料,而不以一些无辜民众的数据打底尚且不那么容易。于是,当我们在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中寻找一个“合理、适度”的契合点时,由谁来作令人信服的判断,便成了一个问题。我国面临的尴尬甚至更多,关键在于:立法、行政、司法,该怎样保证三者其相关独立性并起相互监督的作用?而民众又将以什么样的眼光看待政府既是侵权者又是保护者的双面孔?
网络是没有国界没有权威的,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它仅能做的就是利用本国的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公民,这是让它的公民在网络上最大程度减少受侵犯机率的唯一方式。
有人说,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最好方法是向网站提供假信息,许多网民已经习惯胡乱键入邮箱地址和身份证号码——从实际效果看,这是能起到作用的。但在诚信显得越来越重要的当今,欺骗显然不是值得提倡的手段;而在缺乏法律实质保护的大环境下,大多网民却又只能采取这种方法“自救”。讽刺的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最终目的,是让网民能安全、放心地在网上提供个人资料和说实话——这种目标和手段的截然反差值得人深思。
(刘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