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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光”女孩照片上网流传广泛
  新华网辽宁频道 ( 2004-06-04 13:03:44)  稿件来源: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一位女孩俯身在买东西,她怎么也没想到,在另一个角落里,有一双色眼盯着她走光的部位。这个瞬间被悄悄偷拍了下来.

    端着数码相机的人,在满足个人需要时,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权益?而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是否需要警惕,以免不经意间成为别人相机里的风景?


    女孩:弯腰时易走光


    又是持续高温,走在熙熙攘攘的街头,很多女孩也许没有防备周遭不善的眼睛。站在天桥上一阵风吹来、在超市弯腰去拿货架底层的巧克力、从商场的旋转楼梯走下来时被扶梯勾住了裙子……这些让女孩脸红尴尬的瞬间,偏偏被角落里的数码相机偷拍下来。


    记者发现,一些夏日街头女孩的走光照片频频出现在网络上,有的照片零星地出现在BBS上,有的照片则以邮件群发形式一传十、十传百。


    这样的偷拍行为实在太龌龊,不知道画面中的女孩在看到照片时作何心情。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样的照片在网络上公布,无疑对主体产生极为不良的影响,侵犯了主体的肖像权。照片主体有权要求肇事者撤像、道歉、赔偿。


    摄影爱好者:我们冤枉


    偷拍龌龊照片的毕竟少数,可众多摄影爱好者也许没有想到,得意洋洋把在路上抓拍到的“美女照”贴到网上与人分享,同样属于侵权行为。


    在时下很多数码摄影论坛,以路人为主题的大头照比比皆是。把此行为定义为“侵权”或许会招来很多摄影爱好者的异议。一位多年从事数码摄影的李先生很是冤枉,“我们的照片只是为了交流摄影技术,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意思。”不过吕红兵律师认为,未经允许,公布他人大头照,就是侵权行为。


    律师:贴上网就侵权


    吕红兵提出一个“不特定多数人”的概念。


    摄影爱好者在街头捕捉景象,做成照片,可以在家里欣赏,可以私下和其他摄影爱好者个别交流,这都无可非议;可一旦把照片搬到网上就另当别论。因为网络面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既然是不确定的公众,就可能在客观上对主体造成不利影响,哪怕不是故意。在这样的状况下,被拍摄者同样有权要求撤像、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要求赔偿。


    “当然其中涉及一个群像和个体图像的概念。”吕红兵补充说,“但凡突出个人形象的,必须征得个人同意;而群像则不在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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