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在购买之前能免费试用当然是一件好事,但当免费试用押金“恰好”与商品零售价相同,试用协议中又明示领取试用产品超过3日便视为购买时,您就要小心了。
沈阳的17岁女孩邵某,看到电视上一种介绍减肥仪的广告,便禁不住诱惑赶往一家销售点。销售人员拿出一份格式合同要邵某签,年轻女性对拥有美好身材的渴望,加之又联想到广告中称之无效退款,邵某很快就签了字,然后留下1380元押金,领走了一台。
回家后,邵某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可是直到第三天仍无任何效果,于是,邵某给厂家打电话要求退款。对方称:可能是你操作不当,所以没有效果,你到产品瘦身中心由他们再给做3天,如果还不见效再给退。无奈,邵某由母亲陪同前往瘦身中心,并帮着量尺寸,两天下来结果依旧。最后一天,邵某独自去做,厂家便认定邵某瘦了,邵某回家后反复测量还是没有瘦下来,再找商店、厂家和瘦身中心,却都说不给退。
记者在对此事的采访中发现,“免费试用协议书”第四条商家承诺:消费者领取3日内,如试用无效,送还机器,厂方退还消费者押金。同时,第六条又规定,消费者在家使用3天无效可能因自身不适应仪器或者使用方法不当,所以退货前必须由厂方人员给消费者现场操作1次,如未达到上述有效标准,当场退货。而厂家实际上已给邵某做了3次,已经超过协议中规定的次数。沈阳工商沈河12315指挥中心受理了邵某的投诉,认为厂方违反了协议条款,责令退还邵某免费试用押金1380元。
消协剖析
沈河12315指挥中心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免费试用协议书》进行了剖析。“协议”有效标准规定:在消费者领取3日内(包括领取当日),腰腹缩减1厘米以上,腿部缩减0.5厘米,如达到以上两项标准中的任意一项,均视为有效,也就是说不能退钱。而腰腹部1厘米和腿部0.5厘米,测量人的手是否用力都会造成误差,这种测量方法不仅不科学,而且由厂方掌握测量尺度对消费者更不公平。如厂家认定有效,便不退还消费者押金,押金与零售价相同,事实上意味着消费者必须购买,这样即剥夺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尝试过减肥的人士都知道:短时期内,即使不用任何产品,只要饿上一二天,腰腹部的尺寸都会有所减少,减肥的关键是如何能坚持下去。在饥饿等疗法失败的情况下,才能真正验证“外力”的作用,而只给消费者3天免费试用的时间,显然过短。
工商沈河12315指挥中心希望通过本报提醒消费者,免费试用的方式虽好,但签订协议时要注意格式条款中是否存在或隐藏着霸王条款,以免日后商家刁难耗时费力权益受损。
(宋建波)
(摘自2003年《辽沈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