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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妇美容美变形
  新华网辽宁频道 ( 2004-03-30 14:44:00)  稿件来源:辽沈晚报 
 


  昨日,沈阳市急救中心医院接待了一名与众不同的患者。患者金女士因为遭遇医疗事故而与美容医院发生纠纷,并在纠纷过程中受到了伤害。

  下午1时,记者来到沈阳急救中心医院的急诊病房,见到了亲历医疗事故,复被打成轻伤的消费者金女士。金眼含热泪地向记者讲述了三年来的痛苦经历。

   金女士:手术失败美丽和婚姻全没了

  2000年,金女士来到和平区太原南街的天使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她先后进行了小眼开大术、隆鼻术、隆下颚术。手术进行得比较成功。但是,几个月以后金女士就发现她的外眼角开裂,外眼角的开裂使她变成了一个双眼并不对称的怪人。不久,鼻子也开始经常出血。添塞过硅胶的下巴也被“气歪”了,疼得她“都不敢用洗面奶洗脸”。

  由于出国旅行、怀孕等原因,金女士当时并没有找这家医院。她也曾在事后去多家美容院进行修补,但是效果都不理想。金女士又在天使美容院进行了第二次整形手术,院方为其免费纹了眼线和嘴唇,并免费提供了疤痕灵,但是效果不算太好,仍然左右眼大小比例失调。据金女士讲,丈夫因为不堪忍受突然破相的妻子与她办理了离婚手续。而金女士也被朋友戏称为“肚脐眼”。

  2003年3月10日,金女士曾与“天使整形美容院”的黄院长私下商议赔偿。金女士告诉记者,“黄院长曾表示只要不声张,钱的事情可以考虑”。但随后又表示:“你带一个人来做整容手术,1200元钱的手术费全部给你。”但金女士没有同意。由于两人事先就是朋友,以及院方以减税等原因为借口,所以金女士在进行整容的过程中并未索要发票及任何收据。昨日上午,金女士又来到天使美容院讨个说法,双方在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和平公安分局太原派出所接到报警赶到现场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美容院:记不清是否曾为其做过手术

  下午2时40分,记者来到天使美容院。美容院的黄院长告诉记者:“平时客人很多,我已经记不起来是否曾经给金女士作过整容手术。”他还表示,金丽现在不能出具任何证据证明她曾在天使美容院作过手术。“她经常到美容院进行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意。而且在今天的事件中我和我妻子都被打伤。”

   律师:消费者美容应有所“选择”

  记者随后走访了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的陈光律师。他告诉记者,本案首先涉及的是时效问题。如果消费者认为人身已经受到伤害,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类似事件的诉讼期为1年。如果金女士是在2000年做的手术,却在今年才提出索赔,那么她已经超过了诉讼期。但是,如果金女士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索赔要求持续,即时效不断,法院可以据此立案。

  陈律师同时指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尤其是进行医疗方面的诊治,应当尽量选择有能力、有条件的医院或诊所。在治疗期间,消费者应当索要相关凭据,作为法律依据。一旦发生类似情况的医疗纠纷,可以作为强有力的证据提供给法院。陈律师最后表示双方殴打致伤的行为,也使事件的性质从手术造成的人身伤害升级到人为人身伤害,应由相关法律部门视侵害程度走相关法律程序。 (康科峰)

(摘自2003年《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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