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名称为"吉林省家政学学会家政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家政服务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吉林省家政服务专业委员会,是隶属吉林省家政学学会的家政服务业行业性组织。在吉林省家政学学会的领导下,开展家政服务工作。
第三条 根据《吉林省家政学学会章程》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要以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家政理论研究与家政服务相结合为原则,以"为民解愁、为企排难、为国分忧"为已任,以满足群众家政需要为目标,以有效开发利用家政服务资源为手段,围绕家政最需要、企业最着急、政府最关心的问题,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家政系列服务,不断提高生活质量,逐步形成事有所便、难有所帮、居有所安、闲有所乐、病有所医、学有所教、老有所养、贫有所济的为民、便民、利民、安民的家政服务体系,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吉林省家政学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负责:
(一) 认真贯彻落实"学会"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
按时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具体任务;
(三)
及时向"学会"请示、报告工作;
(四)
积极参加"学会"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按规定向"学会"交纳会费。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引导行业开拓家政服务的新领域,重点发展为生活服务的行业,满足多层次的消费需求,促进我省家政服务业的全面发展。
(二)积极开展家政教育,坚持家政理化与家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从各地实际需要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培训家政教育骨干,普及家政理论、家政内容、家政管理等教育,提高群众家政素质,不断改善家政服务质量。
(三)根据家政行业的有关规定和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充分发挥服务、沟通和监督作用完善行业性自律制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的家政服务素质,不断满足群众的消费需求,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推动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
(四)对家政服务业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从理论到实践的结合上探索解决途径,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向群众和企业提供家政服务供求信息,认真贯彻执行行业标准,协调合理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维护企业信誉,促使家政服务业向标准化、优质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五)有重点地培育家政服务业品牌企业,组织家政服务业管理经验交流,建立家政服务信息网络,开展家政咨询服务,编辑出版有关家家政服务刊物和资料,不断扩大行业影响,提高行业信誉。
第三章 成 员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吸收单位成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意愿;
(三)属于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成员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经本专业委员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发给成员证书。
第十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专业委员会进行选举和表决时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 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六) 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成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专业委员会,
并交回成员证。成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和机构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每届五年。成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成员大会;
(四)
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派出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专业委员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常备理事会。常备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待命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任期五年(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成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成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常务副主任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议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
开展业务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的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成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学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六章
派出机构
第三十二条
市、州根据实际需要可设家政服务中心,由具有家政服务项目、在当地家政服务中成绩显著、为开拓和发展当地的第三产业做出贡献的企业组成。按程序,向本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拦住主可成立家政服务中心。家政服务中心是属于专业委员会派出机构,其负责人由专业委员会委派,在专业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家政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几是申请成立市、州家政服务中心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家政学学会章程和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
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
(三)
对当地家政服务业的行业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和影响;
(四)
应拥有一定数量的有关企事业单位(不少于20--30个有关企事业单位)联合;
(五) 市、州家政服务中心的企事业单位,也是省家政服务业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 年 月 日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吉林省家政学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对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成员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管理办法,须在成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吉林省家政学学会核准后生效。
吉林省家政学学会家政服务专业委员会
2000年12年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