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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辽宁烟花爆炸事故--政府不宜参与具体经济项目
  新华网辽宁频道 ( 2004-01-02 14:57:38)  
 

  前日下午,国务院“12·30”特大爆炸事故组宣布成立,并于今天起对辽宁铁岭特大烟花爆炸事故正式展开调查。调查组组长、国家安监局副局长王德学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透露,初步判断此次事故为责任事故。王德学说,发生爆炸的企业本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规立项、违规建设、违规生产、违规储存是造成这
起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

  根据报道的情况来看,我们认为,如果没有当地政府参与具体经济项目,就有可能
把这次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铁岭这个烟花爆竹厂是当地的一个招商引资项目。既然是招商项目,当地政府出于发展经济的急迫心情,对该企业进行了多方面的“照顾”。去年9月初有关部门发现这家工厂动工后,曾到工厂检查,并要求办理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去年12月16日公安部门还曾提取原料和半成品的样品检验,但是最后都不了了之。

  因为当地政府急于发展经济,就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政府部门甚至作为投资合同的一方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这个工厂就与当地双庙子镇政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合同规定双庙子镇政府协助该工厂办理各种证件手续,无偿提供22.5亩土地,并将土地使用权证办至该工厂名下。在合同里,双庙子镇人民政府被要求保证在该工厂动工至开业期间,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不得阻挠、收费。这样,当地政府为了财政收入和安置就业,就把自己和这个工厂的经济利益捆绑在一起,导致政府会把这个工厂的经济利益当作自己的利益,对该工厂违法之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一定程度上“豁免”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的法定义务。

  应该说,这次爆炸事件双庙子镇政府也应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的规定,该工厂使用的土地是双庙子镇政府无偿提供的,双庙子镇政府作为政府部门,应该知道该地块是不适合于作为烟花爆竹厂的地址的,对于该事件有过错。

  由此事件说开去,我们认为,如果政府不参与经济项目,那么它就可能以客观、中立的立场来对各种经济主体是否符合法律以及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就可能做到“无欲则刚”,执法必严,减少事故发生,即使发生事故,政府也不大可能被牵扯到具体经济项目之中承担法律责任。可以设想,如果铁岭当地有关部门把住关口,迫使这个工厂按照程序办事,按照规程办事,就不会在这个地方建厂,就不会违规生产,也就有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新京报陈永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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