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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案后总结什么
  新华网辽宁频道 ( 2003-12-24 14:37:27)  

 

  新华网沈阳12月24日电 刘涌被判处了死刑。谁也不会为这样的“黑老大”惋惜什么,但是人们更多关心的是这样的事件发生对于法治意味着什么?我们该如何正视本案中所暴露的问题,从而来完善我们的司法体制。笔者认为,如果我们直面现实、善于总结,刘涌案中的种种不足,将成为完善法制的良好契
机。诚如此,黑格尔所言“恶是推动历史发展的杠杆”的预言也就成了真。

  刘涌案其实就是对于现实司法体制不满的总爆发。在这样的司法体制中,省一级的高级法院近乎拥有了绝对的权力:其既是地方重大刑事案件的二审机关,又是死缓案件和部分死刑立刻执行案件的核准机关,判决在他们的手上生效,而他们的手上有很大的裁量权,正常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是无力监督省高院的。这样的绝对权力也就使得省一级的法院院长、副院长犯罪成了一种可能。

  地方司法体制面临着信任危机的时候,最高法院介入了,但是最高法院的此番介入也被人们认为为了实体正义,而损害了程序公正。确实通过再审加重人的刑罚,并且判处死刑不得上诉,有违人们的司法理念。西方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说过,任何一个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

  当然,笔者以上所言,无意指责最高法院此次对刘涌的提审和改判。既然旧体制的弊端日显,已经被世人所不能容忍,而新的体制尚未建立,而刘涌案又事实上掀起了一场司法危机,在这紧迫的时刻,面对这样极端的事件最高法院实际是不得不为的,这我们仅能视为新体制建立前的一个特例。

  这样的特例不应成为常态,因此,我们必须反思我们的司法体制,以我国已经签署的两权公约为蓝本重构司法体制,以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开,防范司法腐败。


(西安晚报邹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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