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支柱
最高法院对于刘涌案的提审已于2003年12月18日开庭完毕,关注此案的人们正等待判决结果。我在这里不想预测刘涌的生死,因为刘涌的死活问题应该由该案合议庭的法官根据他们内心确信的事实和最合适的刑法条文做出裁决。对于中国法治的完善来说,刘涌是死是活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问题是:第一,刑事诉讼程序在刘涌案的提审中是否得到了严格的遵循;第二,通过提审刘涌案可以发现哪些法律漏洞或法律冲突需要通过法律修订和司法解释予以弥补,如刑法总则关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该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的规定与刑法分则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判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规定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又如对法律专家的意见应如何规范。
最高法院对刘涌案的提审消息一发布,就在互联网上引起激烈的争论。支持提审的人们大都欢呼民意的胜利,反对提审的人则有不少把最高法院接受民众的压力说成是民众对专家的压制、民意对法律的强奸。我个人的看法,前一种观点过于幼稚,后一种看法则可能是别有用心。
其实,民主与法治、专家与大众并不一定是对立的,而是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做到基本协调的。
法院作为统治机器的一部分当然必须尊重民意。真正的问题是:法官应当如何尊重民意?什么是司法过程中的民意?
司法本身的性质决定了法官对民意的尊重不是直接把多数民众对个案的意见移植到裁判中,司法过程中也不允许对各种可能的裁判事先进行民意测验。严格执行根植于民意的法律并接受民众对于法官是否严格执法的监督,才是法官对民意最好的尊重。换句话说,司法的民主来源于立法的民主和公开的审判。司法过程中的民意必须建立在公开审判的基础之上,并且只具有监督作用而不能决定裁判的内容。没有公开审判,就没有司法过程中的民意。
而实际情况是:有些时侯,法律草案的讨论中并没有规范的民意测验;公开审判虽然规定了几十年,但群众旁听和记者采访还是受到严格的限制,判决的内容不是开庭前就确定了(即所谓“先定后审”)就是当庭不予宣判,这给法庭外的干扰以可乘之机。严格地说,对刘涌案二审情况的各种议论,除了对未能真正公开审判的批评外,其他的都不过是瞎子摸象,根本就不能算是司法过程中的民意。
由于辽宁省高级法院对刘涌案的二审违反公开审判原则而遭到民众的种种质疑,最高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赋予它的权力对刘涌案提起再审,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然而,由于上述提到的原因,对于刘涌案二审的种种质疑依然存在:那至关重要的8位曾经看押过刘涌及其手下的武警战士关于刘涌案侦察中存在刑讯逼供的证言经过法庭当庭辩论质证了吗?如果法庭认可刘涌案侦察中有刑讯逼供嫌疑(必须是有刑讯逼供嫌疑,而不应该是“不排除有刑讯逼供可能”,因为任何刑事案件都有这种可能),对这8位武警战士指证的刑讯逼供嫌疑犯是否已经开始立案侦察?如果排除刑讯逼供可能,那么是谁在收买那8名武警战士作伪证?二审法官是否接受过刘涌家属或律师的贿赂?判决是根据法庭调查辩论的结果做出的吗?二审中被披露的辽宁省人大、辽宁省政法委、最高法院非本案合议庭法官、14位法学专家对本案的庭外干预是否已经排除?如果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到底是根据庭审情况认定他罪有应得,还是违法接受了不知情群众的舆论压力?
(新浪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