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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博士后分析最高法院此次提审行为
  新华网辽宁频道 ( 2003-12-19 18:49:27)  


  新华网沈阳12月1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为何会提审刘涌?昨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陈永生接受记者采访,谈了他的看法。

  记者:(以下简称记)你觉得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刘涌,主要是什么原因呢?

  陈永生(以下简称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

  民
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既然提审刘涌,那就说明此前的判决有值得斟酌或不妥当之处,有改动的余地。

  记: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关于刘涌的判决书上写道:“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这也许是促使刘涌案当初从死刑改判死缓的原因。那么,当初量刑改判的依据是什么?

  陈:按照我国法律,既然认定刑讯逼供存在,那么,靠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就应当排除。但排除并不意味着改判,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刘涌的犯罪事实确实、充分,也一样可以量刑定罪。

  记:判决书说,“刘涌作为该黑社会组织的首要分子,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虽然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早为媒体披露,应该说其影响还是很恶劣的,何以演变成了减罪的情节?“本案的具体情况”指的又是什么呢?为什么不能对公众公开?

  陈:如果法院在判决书中不说明判决的理由,在审判公开的情况下,是会引起老百姓的误解的。对于刘涌案,我个人认为,当初改判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刘涌存在着重大立功表现,这确实有可能导致改判,二是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如果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现象,那就有后续问题———追究责任了。但法院没有对第二个问题作出肯定的表述。

  记:此前,很多法律专家在《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上签了字,您认为专家共同签名的《意见书》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本案的改判?

  陈:可能田文昌的辩护意见和专家的意见都有一点作用,当然田律师的辩护是主要的,专家意见也许起一点点配合作用,但所起的作用不是决定性的。

  记:那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刘涌,又意味着什么呢?

  陈:启动提审程序的前提是,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一般来说,提审过程中可能会认为原审判决正确,维持原判,也可能会认为原审判决有错误之处,应该改判。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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